恋爱期间之侵权纠纷:网恋变网骗
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 发布时间:2021-01-20  阅读: 35369

“你先转100元给我,以后每天退还1元,看在这100天内我们是否能成男女朋友。”刘某对詹某这样说。

网恋变网骗,警惕“恋爱”陷阱!

案情简介

1、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微信添加被害人詹某为微信好友,次日刘某让詹某微信转100元给他,以后每天退还1元,看在这100天内是否能成男女朋友,后詹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刘某;


2、5月11日刘某再次让詹某微信转款人民币265元,称这样加上之前的100元就可以365天每天发1元给詹某,詹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65元;

3、5月13日至20日之间,刘某多次以其朋友出事、开车撞了人以及赔偿为由,分4次让詹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0500元;

4、5月20日至26日,刘某以带詹某投资做餐饮生意为由,分2次让詹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;

5、5月30日刘某向詹某称做餐饮生意是假的,其实是走私,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,后刘某多次以交赎金、买通关系为由,让詹某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93000元,刘某共骗取詹某人民币243865元,用于网络赌博。

法院认为

     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骗取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依据法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律师点评

      近年来,婚恋诈骗类案件数量持续增加。犯罪分子在网络平台结识被害人后,通过虚构身份信息、工作单位、经济情况等,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与之交往,随后编造资金周转、家人重病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,或诱骗被害人向虚假平台赌博下注、投资,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,也使被害人身心受创。

      有些受害人通过婚恋网站遇到婚恋诈骗对象时,除了希望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外,还希望以婚恋网站未尽审查义务,请求赔偿损失。

     但在实践中,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对举证的要求很高,必须围绕侵权四要件进行,即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、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、有损害的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。目前以我国的现实情况,公民的婚姻状况还不能实现联网查询,要求婚恋网站查询会员的婚姻状况也不现实。作为网络服务商,他们并没有权限要求用户提供真实个人信息,该网站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。另外,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婚恋平台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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